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


[按 公民非正常死于看守所的事件频频发生,官方的回答常常是蔑视常识的“躲猫猫”之类,对于责任人很少“动真格”,刑法247条几乎处于“休眠状态”。这样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被轻描淡写地说成是“管理”问题。这是国家的耻辱,是法律人的耻辱,更是我党的耻辱——我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理当领导人民遵守法律。我认为必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惩,借用官方语言来说就是当“开展专项严打”,以践行宪法保障人权之精神。全文载于《法学》2010年第7期,因与《法学》有约,只能将部分内容载于此,有兴趣的朋友可看《法学》。]
近来,公民非正常死于看守所成为网络关注的热点,在百度打入“看守所死亡”搜索,竟得到500多万条相关信息,更有网友总结出公民在看守所的“死法”竟达26种之多。由于相关信息不公开,要了解它的全貌对于一个普通研究者来说是不可能的。不过,透过严格筛选过的网络信息,我们还是能够窥见它的冰山一角。2009年3月一个月内见之于网络的此类事件四起。 2008 年浙江省在公安执法环节发生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16起,死亡16 人。依据此数据及当年浙江省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算, 2008年全国非正常死于“公安执法环节”的公民为415人。仅仅依据网络披露的数字,2009年云南昆明市单单是见报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在看守所里的就有四例, 依据2009年昆明市人口及全国人口之比推算,2009年全国非正常死于看守所的公民达850人。上述数字仅仅是网上查到的统计不全的犯罪明数,考虑到中国严重犯罪的犯罪黑数是明数的2/3左右,且这种与公安权力相关的犯罪黑数会远远大于普通犯罪黑数,则这个数字可能远远超过千人。
从公开披露的案件来看,那些死于看守所的公民都直接、间接地死于刑讯逼供,考虑到被刑讯逼供至死的人只是受到刑讯逼供者的极小部分,则可以推断看守所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行为,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心照不宣的审判潜规则,许多公民都在看守所受到非人的酷刑。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问题。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重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几年前针对超期羁押的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都值得赞赏,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非正常死亡”愈演愈烈表明这种运动式的方法无济于事,当从制度层面上解决。导致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制度因素有:
第一,公安、看守所一体化制度;第二,监督失效;第三,事后侦破制度无力;第四,刑法失范。
既然问题的实质是审前羁押人员人权问题,且原因在于制度本身,那么,我们就应当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法的要求、特别是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第43/173 号决议通过)》(以下简称《原则》)的要求,修改相关法律,改革审前羁押制度,其要者有以下五点:
第一,落实无罪推定的审前羁押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审前羁押人员数量;第二,保障审前羁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三,保障法律顾问的职业安全;第四,保障审前羁押人员的沉默权;第五,建立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外部独立的定期视察制度。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明确将看守所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如果不在制度上解决看守所的人权问题,这一法律有可能使“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更加严重——为规避国家赔偿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个人责任,刑讯逼供的冲动将更加强烈。有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以对宪法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尽快采取法律措施解民倒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