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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法理(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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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
发表时间:2010-7-30 16:36:00 阅读次数:1829     所属分类:人权

 

 

以人权对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

 

 

 

 

 

[ 公民非正常死于看守所的事件频频发生,官方的回答常常是蔑视常识的“躲猫猫”之类,对于责任人很少“动真格”,刑法247条几乎处于“休眠状态”。这样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被轻描淡写地说成是“管理”问题。这是国家的耻辱,是法律人的耻辱,更是我党的耻辱——我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理当领导人民遵守法律。我认为必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惩,借用官方语言来说就是当“开展专项严打”,以践行宪法保障人权之精神。全文载于《法学》2010年第7期,因与《法学》有约,只能将部分内容载于此,有兴趣的朋友可看《法学》。]

 

近来,公民非正常死于看守所成为网络关注的热点,在百度打入“看守所死亡”搜索,竟得到500多万条相关信息,更有网友总结出公民在看守所的“死法”竟达26种之多。[1]由于相关信息不公开,要了解它的全貌对于一个普通研究者来说是不可能的。不过,透过严格筛选过的网络信息,我们还是能够窥见它的冰山一角。20093月一个月内见之于网络的此类事件四起。[2] 2008 年浙江省在公安执法环节发生当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16起,死亡16 人。[3]依据此数据及当年浙江省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算, 2008年全国非正常死于“公安执法环节”的公民为415人。[4]仅仅依据网络披露的数字,2009年云南昆明市单单是见报的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在看守所里的就有四例,[5] 依据2009年昆明市人口及全国人口之比推算,2009年全国非正常死于看守所的公民达850人。[6]上述数字仅仅是网上查到的统计不全的犯罪明数,考虑到中国严重犯罪的犯罪黑数是明数的2/3左右,且这种与公安权力相关的犯罪黑数会远远大于普通犯罪黑数,则这个数字可能远远超过千人。[7]

从公开披露的案件来看,那些死于看守所的公民都直接、间接地死于刑讯逼供,考虑到被刑讯逼供至死的人只是受到刑讯逼供者的极小部分,则可以推断看守所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行为,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事实上,在一些地方,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心照不宣的审判潜规则,许多公民都在看守所受到非人的酷刑。[8]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问题。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重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几年前针对超期羁押的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等。[9]这些都值得赞赏,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非正常死亡”愈演愈烈表明这种运动式的方法无济于事,当从制度层面上解决。导致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制度因素有:

第一,公安、看守所一体化制度;第二,监督失效;第三,事后侦破制度无力;第四,刑法失范。

既然问题的实质是审前羁押人员人权问题,且原因在于制度本身,那么,我们就应当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法的要求、特别是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第43/173 号决议通过)》(以下简称《原则》)的要求,修改相关法律,改革审前羁押制度,其要者有以下五点:

第一,落实无罪推定的审前羁押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审前羁押人员数量;第二,保障审前羁押人员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三,保障法律顾问的职业安全;第四,保障审前羁押人员的沉默权;第五,建立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外部独立的定期视察制度。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明确将看守所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这当然是好事,但是如果不在制度上解决看守所的人权问题,这一法律有可能使“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更加严重——为规避国家赔偿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个人责任,刑讯逼供的冲动将更加强烈。有鉴于此,建议立法机关以对宪法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尽快采取法律措施解民倒悬。

 

 

 

  

 

 



[1]李绍章:《看守所26种新死法指南》,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art/587971.htm201058日访问。

[2]20093 2 日,海南儋州看守所57岁男子罗静波遭遇殴打致使颈椎断裂,经抢救无效死亡。3 12 日,正在湘潭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胡奋强突然死亡。3 23 日,20 岁青年温龙辉在福州第二看守所猝死,死者头部有新旧伤,嘴角有鲜血。3 27 日凌晨,50 岁男子李文彦在江西九江市看守所被发现脉搏微弱,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书显示其为“猝死”,看守所称李系做噩梦后死亡。本刊编辑部:《看守所里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透视》,《江淮法治》20098期。

[3]这是唯一收集到的官方信息,是浙江省督察总队转发公安部督察局通知中的数据。郑健等:《公安执法环节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4] 2008年我国总人口为132802万,浙江省的总人口为5120万,132802´16¸5120=415。人口资料来源:国家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编:《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以下。

[5]这四例是:(1219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躲猫猫”死;(288日王树坤在云南昆明官渡区关上办事处看守所“发烧死”;(31212日,邢鲲在昆明小南门派出所候问室内用纸币打开手铐,用鞋带上吊死亡;(426岁的李燕被拘留后死于医院。

[6] 2009年末,昆明市全市总人口628万人(据《2009年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当年全国总人口为133474万人(据酷6网视频http://v.ku6.com/show/3dgbi-ymnmsj45Us.html201059日访问),133474¸628´4=850

[7]犯罪黑数公安部课题组于1985年、1987年、1988年对15个省、市300余个派出所进行为期三年的刑事隐案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相当严重: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数的13,重特大案件为2/3。王树林:《关于犯罪黑数问题》,《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

[8] 2007628日,张庆因涉嫌赌博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在看守所干警的指使下,张庆被穿上“约束服”,630日至72日,4名在押人员向张庆实施灌盐、捏睾丸等虐待行为,长达50多小时,最终至张庆死亡。《干警指使在押人员虐待殴打市民致死》,《扬子晚报》2008830日。

[9] 《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文汇报》2009420日。

最后修改时间:2010-7-30 17:04:00 【收藏本日志】
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晕了 博客:yunle.fyfz.cn 时间:2010-8-3 19:06:00
我一直都认为,老百姓对政府耍无赖、暴力攻击,都是有的,但只是极少数的个案。
而政府对老百姓耍流氓、暴力迫害等等,则是普遍现象。
对警察问题也一样。
政府工作人员(本人也是)要摆脱本位主义的片面视角。
昵称:李鸿章 博客:ken110.fyfz.cn 时间:2010-8-1 23:32:00
晕了 朋友
警察不是你想象的
7.31 辽宁 丹东 暴力残杀交警(图片过于血腥,胆小慎入)
http://bbs.hefei.cc/viewthread.php?tid=4784088
很多地方已被和谐
抓紧去看看吧
警察自己都没有办法保护自己!
昵称:明白人 博客:chinaszjt.fyfz.cn 时间:2010-8-1 9:45:00
前期看到过周老师关于探讨刑讯逼供之文章,所提及的:修改刑法、刑诉法改变目前的认罪评价制度,施行沉默权的建议,眼下司法机关先后试行、统一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死刑核准案件证据规定等三种刑诉法新规定,关于沉默权及在沉默权下如何改变侦查模式,打击犯罪,盼望周老师大作
昵称:明白人 博客:chinaszjt.fyfz.cn 时间:2010-8-1 9:38:00
周老师:谈到沉默权的问题,本人认为,要实施沉默权制度必须有几项配套制度同时实行,否则沉默权将成为确有罪行但赋予顽抗的罪犯逍遥法外的保护伞。
一定罪标准必须由确实充分变更为确信无疑。确实充分的标准是从正面提出的要求,该标准要求对被告人如何实施犯罪作全面证明,也就是除了摄像头将犯罪记录在案等罕见情形外,必须要有2个以上目击证人的证言(常识可知罪犯一般不会邀请见证人在场),或者证供一致之情形(必须要有口供)。由此可见,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要有罪犯明白地供述自己如何犯罪的,否则现在的法院是不会认定有罪的,也就是逼供必定是其副产品。而确信无疑标准是自由心证,不一定要证明你是如何犯罪的,只要证明你实施过犯罪,或者说可以排除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依据庭审的情形由法官作出认定,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凭间接证据,利用排除其他人犯罪可能的,排除法,可以即使无罪犯之供述,亦能有效认定犯罪。
二、行使沉默权时应承担相应对其不利推定之后果。沉默权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对抗警察暴力讯问而产生,当然亦考虑到人之尊严。但其弊端显而易见,严重阻碍了事实真相的调查,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对伸张正义的期待。为此,英国等西方社会都不同程度作出了反思,对在特定情形下行使沉默权的人,法庭可以作出对其不利之推定。比如1.在侦查讯问时未提及的为自己辩解之是由,在嗣后庭审中不得再行提出。2.对在犯罪现场发现被告人毛发、指纹及其他痕迹,可以作出对其不利之推定。3.对商业欺诈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允许不利推定。等等,从而使得司法向不枉不纵的目标进步。
三、对受贿作出例外之规定,西方有选举、议会民主、言论自由等制度保障官员的清廉,但中国腐败之严重有目共睹,反腐在边缘徘徊,比如反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之腐败,而对核心部分如买官卖官、国企改制、党政一把手之腐败却力度不足,并且刑事反腐虽说是最后一道防线,但实际上在中国刑事反腐也就是第一道防线。而受贿是一对一证据,缺少供述作受贿犯大多会逍遥法外。为此,可修改刑法规定,被证明犯有受贿罪的被告人如果在侦查终结前未坦白罪行的,可在原判处刑罚基础上,实际执行5倍的刑罚。
附英国相关制度: 到1993 年10 月,内务大臣霍华德在保守党的会议上宣称,英国政府决定限制沉默权———作为目的在于严厉对付刑事犯罪的刑事司法改革的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政府的有关研究认为, 在三种危害严重的犯罪中,嫌疑人和被告行使沉默权, 对犯罪的调查和追究形成较大障碍。一种是有组织犯罪,如恐怖分子实施的暴力犯罪, 一种是武装抢劫等职业性犯罪, 再一种是商业欺诈等智能性严重经济犯罪。只有限制沉默权的行使,才能有效地打击这些严重犯罪。对于严重的商业欺诈案,1987 年颁布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 ustice Act1987) 已经限制了嫌疑人的沉默权,该法第2 条规定,在严重欺诈案件调查局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 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者说谎, 这本身就构成犯罪, 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的刑罚。1994 年11 月, 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于1995 年4 月10 日生效。法律的第34 至37 条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重大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适用:
第一, 当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 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 这种情况下, 对被告在审判前阶段保持沉默, 法官和陪审员可以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 (such infer2ence as appear proper) ① ;第二,如果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 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可以请陪审团作出对他们显得适当的推断, 包括根据“常识”(CommonSense) 推断被告对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未作出适当解释,以及推断被告是有罪的; 第三,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 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询问时, 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 第四,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 并为此而被逮捕时, 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作出解释, 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
昵称:晕了 博客:yunle.fyfz.cn 时间:2010-7-31 21:27:00
李鸿章君,你能说得那么坦然具体,对于你们那里经费的情况,在下愿意相信是真的。
不过要说你们那里的管理那么规范,从主观上说,在下真的很希望能真的有一片净土。但是,理性地说,在下只能保留意见,除非你介绍出一些确实独特有效的管理办法。当然,在下也只是底层小民,考察是做不到的。呵呵
我们这里的看守所很乱,进去的人大都被整得很厉害,我直接接触到的就好几个。我知道看守所和监狱管理归属不一样,但同属人身羁押的场所,都具有迫使被关押者赎买免于虐待的权力,也同具有给予被关押者法外照顾的权力,所以在下同时并提。在下也直接看到通过赎买得到照顾的案例。
昵称:李鸿章 博客:ken110.fyfz.cn 时间:2010-7-31 20:48:00
另外
看守所虽说是县级单位
但是实际上都是公安局民警
人事财政都和普通民警没有区别
还得听公安局长指挥
灰色收入
关人放人都是办案单位的事情
看守所没有决定权!
另外
毫不客气的说
真正乱来的部门
在我们这里
都是检察院法院
昵称:李鸿章 博客:ken110.fyfz.cn 时间:2010-7-31 20:42:00
回 晕了 朋友
我的具体地址 周老师知道
如果您质疑我所说的
如果你不相信中国现在至少还有一个干干净净的看守所
欢迎您来实地考察
我将非常乐意为您提供最大的方便!
另外
简单回复你的几个问题
看守所属于临时性羁押场所
关押未决犯和短刑期的已决犯
监狱属于司法系统
你所说的保外就医和减刑,属于司法系统
司法系统我不熟悉,不敢乱说话!
就我们看守所来说
绝对不允许从外面外面带东西进去
所有日用品必须由看守所购买
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必须保证食品的安全和防止夹带纸条等等违禁物品
另外
加点价转卖给犯人(虽然是嫌疑人,一般咱们叫犯人,私底下没有那么认真)
这个加价不多,主要是为了贴补
很多人会问,看守所不是财政保障吗?
实际上,政府没有保障,很多额外的开支
比如犯人生病的医疗费,还有伙食费,牙膏牙刷、毛巾被褥 消毒等等
刑拘的犯人不需要支付伙食费
关得越多越亏,但是,看守所没有权利拒绝接受犯人
那么多犯人要吃,财政又不全额担当,怎么办?
只有加价一点,才能够让犯人至少吃个7、8分饱!
这是我们县,国家级贫困县
512重灾区之一
09年10年自然灾害重灾区

另外有朋友说我坐时光机回来的
哈哈
我常常也觉得
现在的社会居然有我们这样的地方
虽然我们很穷
但是
问你个简单的问题
可能跟最终答案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但是总有一些联系
问题就是

你认为
认认真真在看周老师的书、博客文章和回帖的人
都是什么人?

你说到
昵称:晕了 博客:yunle.fyfz.cn 时间:2010-7-31 19:03:00
也只有当这些人自己进去后才有所醒悟,但为时已晚,也该他自己品尝品尝了。
----这话有点幼稚了。
即使进去了,只要你有钱、有关系,你照样可以天天住宾馆、吃大餐、洗桑拿。
这都是完全真实地发生过的。有些犯人所谓的关押,无非是多了两个人民警察当保镖而已。
昵称:晕了 博客:yunle.fyfz.cn 时间:2010-7-31 18:59:00
不是名称,是名声。不好意思
昵称:晕了 博客:yunle.fyfz.cn 时间:2010-7-31 18:58:00
李鸿章,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看守所的警察,也不知道你说的是哪里的情况。
在看守所和监狱工作,因为单位名称说起来不太好听,所以待遇都很好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很多,这是公开的秘密。
家属希望犯人、嫌疑人早点出来,办减刑、保外就医等都靠他们;希望在里面不要受虐待,也靠他们;甚至要往里面送点吃的用的,也都得通过他们。其中的黑暗令人毛骨悚然啊!
昵称:格桑花儿 博客:gesanghuaer.fyfz.cn 时间:2010-7-31 11:05:00
李鸿章发言蛮有意思,坐时光机回来的
昵称:李鸿章 博客:ken110.fyfz.cn 时间:2010-7-31 10:37:00
周老师分析的好
补充一点点
大家老是把问题往警察身上推
没有看到更深层的问题
修建看守所,要讲安全,不是修好房子那么简单
要保证警力充足,政府不给指标招人,说起来值班24小时不许睡觉,眼睛随时看监控,还得巡逻,因为人手不够,现在隔一天一个班,按道理一个班下来,应该休息3天的,实际上只休息一天,第二天早上回家肯定是补瞌睡到下午起床,晚上睡一觉,第二天又上班!铁人也受不了啊!
要设备,政府不给钱安装监控,安检等等装备,光凭人抡足了腿跑,看得过来吗?
警察天天关在看守所里面,那日子真的不是一般人能够想象的!
再说,关在里面的是什么人?
幼儿园小朋友还天天打架呢
老师也看不住啊,不能够保证不打架啊!
看守所抓进来的人
你们是不知道
整个心态都处于极度恐惧不安之中
一触即发
个个跟吃了枪药似地
警察就是三头六臂,也难
昵称:guyan 博客:guyan.fyfz.cn 时间:2010-7-31 8:42:00
土生阿耿: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阿耿提供的资料。

是否符合《感谢法>的顺序?
昵称:土生阿耿 博客:tsageng.fyfz.cn 时间:2010-7-30 21:43:00
[[]1]李绍章:《看守所26种新死法指南》,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art/587971.htm2010年5月8日访问。
——依法感谢周老师“给面子”,我终于有“引证率”了。呵呵。
一定拜读大作!
昵称:中原剑客 博客:xuxiuyao.fyfz.cn 时间:2010-7-30 19:50:00
当掌权者如暴发户一般滥用权力,便连一般的土匪也不如了。这是就需要良好的制度和有效地运行机制,使权力能按照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权去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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