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为过度暴力化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女儿一哭救父命”引发的思考




转自张成敏的博客《为“合理且必要”概念注入良知 》
19日,邯郸县河沙镇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警方狙击手待命,准备击毙嫌犯。就在狙击手瞄准的一刹那,现场一个十多岁的小姑娘“哇”的一声哭起来,猛冲进来央求现场总指挥崔书军:“别开枪,那男的是我爸爸,那女的是我妈妈,不能开枪。” 面对小女孩的哭喊,崔书军通过手持电台命令停止射击。现场指挥部研究决定,将参战民警所用的杀伤性武器全部换成了非致命性防暴武器。
警方安排特警队员调来破门器,悄悄将阻拦通往人质所在房间的第一道铁门撬开。为防止打草惊蛇,打开后依然将这扇门虚掩着。
同时,安排歹徒的女儿和歹徒对话,进一步瓦解歹徒的心理防线。这一招果然奏效,当歹徒听到泣不成声的女儿劝说后,心理防线逐步松动,声称要和警方谈判。副局长崔书军闻听,对歹徒讲:“你有什么条件空口无凭,写下来好商量。”
就在歹徒用右手拿笔写字时,崔书军一脚将虚掩的铁门踢开,巨响吓得歹徒手一哆嗦,尖刀应声落地。就这一瞬间,崔书军的防暴枪已经顶住了歹徒的脑袋,紧随其后的特警队员蜂拥而上,将歹徒死死地按在地上。《河北男子劫持前妻被狙击手瞄准 幼女哭喊“别开枪”》,《河北青年报》2010年7月23日。
看到这里,相信各位与在下一样既为警方的机智神通而喝彩,也为小女孩出于天性的勇敢的哭喊而欢呼,正是她这一声哭喊救了一条人命,我也为现场指挥崔书军能听得进“民哭”及时改变方案救人一命的行为表示敬意。说实在的,当下的警察大员,有几个听是进一个小姑娘的哭声?遑论因此而改变“战略”!
然而,我又想,既然小姑娘的哭喊能救了她父亲的命,就说明在当时的情况下,击毙人质并没有必要,甚至可以质疑,警方最初击毙人质的决定是否有些草率?既然防暴枪管用,为什么人用杀人的枪?在解决人质危机事件中,保护人质的完全无疑是首要价值,但是,这并不是说劫持者就没有生命权,只有当劫持者的生命权与人质的生命权不能两全的情况下,人质的生命权是优先的价值,击毙人质才具有合法性。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既保障人质安全、又不伤害劫持者的生命”的可能性,这当然是警方裁量权的范围。在这里,裁量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必须裁量,即必须将尽可能地保护劫持人质者的生命权作为警察执行此类任务的一个义务,不能仅仅为了“效力、方便”甚至警察自身风险最小化而动辄击毙了事。
联系到本事件,事后的发展证明了警方当初的击毙决定是草率的,我认为当时完全可以判断出人质的生命并没有太大的危险,完全可以在不伤人命的前提下解决这一人质危机。劫持者要钱说明他希望活下去,不会轻易杀害人质;劫持者提出的要求其实很容易满足。钱,给他“暂时保管”一下就是了,它要的房产证其实只是一张废纸,给他一百张也可以,这正是拖延的最好理由。与劫持者谈判,拖延往往最后消磨了他的意志。在一个农家小院里,劫持者怎么可能逃脱?社会也没有什么损失。
这个姓刘的是幸运的,他生了一个好女儿,如果不是这个女儿的一声哭,他早已命丧黄泉。这告诉我们,我们的警察行为过于的暴力化了,许多警察暴力是不必要的不合理的,更有一些暴力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警察行为要受“比例原则”的制约,使用暴力要遵守“合理且必要”的原则。我们不要老是动不动为警察的暴力请功。警察行为要在法律下,警察暴力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律之下,这是法治国家最起码的要求,西方国家的法治正是从警察法治开始的。在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注意。前些天,一帮子英国警察围住了一个凶残的杀人犯后,在经过几个小时的说服仍不投降的情况下他们使用了炫晕弹,被指过度使用武力,正在接受调查。我记得香港(?)一个案子,警察在设卡检查时碰到一个家伙驾车冲卡,警察拦截不果,遂射击高速行驶中的逃跑车辆的后轮,造成汽车侧翻后一人死亡。警察被控谋杀罪成立,因为违反比例原则。
这使我进一步联想到前几天“神勇女警”“一加三”击毙人质的广东事件。我认为该警察在人质已经脱离控制的情况下,仍然对一名只是手握小剪刀的劫持者(不对警察生命构成威胁)连开三枪将其击毙,涉嫌谋杀。在法治国家,这似乎不需要讨论。但是,我们网上一片喝彩,对不必要的杀戮赞赏有加,这非常值得学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