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土厅蔑视法庭,相关人员当治罪
陕西省国土厅拒不执行法庭生效判决,并用会议形式公然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最终(7月17日)引发群体性械斗。看到此消息,不由一声长叹,司法溃败若此,国将不国也!
陕西榆林横山北窑湾煤矿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省国土厅拒不纠正。并召开所谓“权威会议”,公然否定法院判决的效力。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其一是: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在此人看来,他组织的人的权威在法院判决之上唉!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陕西国土厅败诉后否定法院判决 引发群体性械斗》,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19/1790890_0.shtml
呜呼哀哉!中国的司法!
司法溃败已非一日,原因不去说它。司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说正义、权利之类的大话),否则,社会将成为强者的围猎之处,百姓成猎物唉!为振兴中国司法,建议对陕西省国土厅的负责人以刑法313条处以“蔑视法庭罪”。同时建议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相信必为一大串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