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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法理(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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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陕西国土厅蔑视法庭,相关人员当治罪
发表时间:2010-7-19 9:55:00 阅读次数:1056     所属分类:宪政发微

 

陕西国土厅蔑视法庭,相关人员当治罪

 

 

陕西省国土厅拒不执行法庭生效判决,并用会议形式公然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最终(717日)引发群体性械斗。看到此消息,不由一声长叹,司法溃败若此,国将不国也!

 

陕西榆林横山北窑湾煤矿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3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省国土厅拒不纠正。并召开所谓“权威会议”,公然否定法院判决的效力。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其一是: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在此人看来,他组织的人的权威在法院判决之上唉!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陕西国土厅败诉后否定法院判决 引发群体性械斗》,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19/1790890_0.shtml

 

呜呼哀哉!中国的司法!

 

司法溃败已非一日,原因不去说它。司法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说正义、权利之类的大话),否则,社会将成为强者的围猎之处,百姓成猎物唉!为振兴中国司法,建议对陕西省国土厅的负责人以刑法313条处以“蔑视法庭罪”。同时建议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侦查,相信必为一大串案。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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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sisanluo 博客:sisanluo.fyfz.cn 时间:2010-7-24 21:23:00
国土厅看大门的都比一般公务员收入高。不禁让我想起老美因为最高院对总统的任命而引发内战。一个黑人小孩的受教育权,总统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不惜动用军队来保证最高院判决的执行,而就在文明古都竟有些人公然蔑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就是因为受了人家钱?想起朱镕基同志的讲话,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有些干部不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对自己的位置不清楚。
昵称:明白人 博客:chinaszjt.fyfz.cn 时间:2010-7-22 13:48:00
省检察院的反渎局可以对其国土厅相关官员立案侦查,理论上如此,但省检察院属于省委的统一领导,从大局出发,既然省委能容忍国土厅藐视司法,则检察院断然不敢破坏此官场和谐之潜规则,有人也许说可以到最高检反渎总局控告,哈哈!最高检也是办不了案件的,殊不知最高检也是被确定为参与矿难调查的事实,最高检把案件发回省院查办,省院接受省委领导,哈哈!一切规则如此,国土厅之行为也就见怪不怪了。
昵称:一生 博客:xuwenjie.fyfz.cn 时间:2010-7-21 23:54:00
导弹先生:你知道吗,我们中国不但法院不独立,法官也是不独立的,我是法官想要抓国土厅的负责人,院长会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吗?
再退10000步讲,即使院长也像我一样豁出去为法律和正义献身了,我拿着拘留决定书到省国土厅,恐怕门都进不了就被保安(抑或武警)拦在外面了。再设想即使进了门,拷了厅长,几个小法官出得了国土厅的大门吗?
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被打被关的事情多了。有几件得到维护司法权威的公正处理了?还不是都由上级领导各打三十大板协调了。
仅是网上发发牢骚罢了。司法实践中,只能是坚持理想,面对现实而已。
昵称:导弹来了 博客:missile.fyfz.cn 时间:2010-7-21 20:47:00
《最高法: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21/1810616[_]0.shtml

--------如果我是法官,只要我正大光明,秉公执法,我就将国土厅的抓起来。谁要放了他那时另外一回事,我先关他几天再说。
昵称:南方法律人 博客:lawyercuixp.fyfz.cn 时间:2010-7-20 21:33:00
李鸿章:同意你的观点。我一直认为,对于非法拆迁之事,因抗拒非法拆迁而导致拆迁人或者违法指挥的官员人身伤亡,都是属于业主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应当构成犯罪。这是基本的自然正义要求,也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
昵称:晕了 博客:yunle.fyfz.cn 时间:2010-7-20 21:31:00
李鸿章,这回你说得很对。
为谋求非法利益耍无赖的老百姓是有个别的,但绝大多数老百姓采用不当手段,都是因为政府先当了流氓。
接触过基层一线的人其实都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但大多数人却为了官和钱泯灭了良知,从来不这么说。
昵称:君子九思 博客:wangyong1976.fyfz.cn 时间:2010-7-20 21:17:00
陕西省政府一帮人和省高院不对付,让我想到西北政法申博的事。陕西省高院里西北政法毕业的好象不少啊。人脉关系弄不好,事情难办啊。
昵称:李鸿章 博客:ken110.fyfz.cn 时间:2010-7-20 21:11:00
you
关键词被屏蔽啦
昵称:李鸿章 博客:ken110.fyfz.cn 时间:2010-7-20 21:10:00
老百姓有合理的诉求,相关部门不理不睬
老百姓采取不合理方式主张权利
就是违法!!!!
这是什么道理嘛!!!
上个月我们处理一个人
找zf找了无数次,书记承诺不兑现
最后怒而拍桌子堵住乡政府不要书记走
最后以扰乱单位秩序拘留
这就是zg的法治
昵称:晕了 博客:yunle.fyfz.cn 时间:2010-7-20 16:23:00
龙吟君:你说的应该是对的。那个司法解释应该可以用。
不知道是我当时对周教授的表述没看仔细还是后来改过了,现在的表述应该没问题。
不过最高法院这样解释法律很有僭越立法之嫌啊。呵呵
在下不办刑案,也不太懂。
昵称:泾河玉龙 博客:sunzhiduo.fyfz.cn 时间:2010-7-20 10:20:00
还有什么可说的,我只想记录下来这一切,告诉后人。如果有一天你生活的尊崇法律的国度里。那请你不要嘲笑我们,因为我们这代人无能为力。
昵称:龙吟 博客:cp01.fyfz.cn 时间:2010-7-19 23:48:00
周老师的刑事建议太情绪化了吧,定一个人的罪有那么爽吗?
昵称:龙吟 博客:cp01.fyfz.cn 时间:2010-7-19 22:31:00
@晕了:
最高院曾有个司法解释,其中说: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不知道能用吗?
昵称:allen  时间:2010-7-19 22:00:00
陕西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应该介入,如果查实的话应该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类犯罪,同时应该深挖背后有无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昵称:周天子 博客:zhoutianzhi.fyfz.cn 时间:2010-7-19 18:25:00
作为您曾经的学生,非常不好意思的问一句:中国内地有“蔑视法庭罪”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该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吧。
20条记录 分2页显示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