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强死了
文强已经死了,他带走了许多问题,也产生了许多问题。说两个产生的问题。没有亵渎死者的意思,只为活在这个世上的人。
第一,文强之死值不值得怜悯?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似乎是“闻文强死,国人大悦”,放鞭炮者有之,挂横幅者有之,呼万岁者有之,似乎是“文死邦兴”,从此可以“国泰民安”了。我不这样看,我认为文强是值得怜悯的。一是文强只是千万贪官中很平常的一个,从披露的材料看,他还没有到杀人越货的起步,他只是贪财。一个人因侵财而社会剥夺他的生命这值得怜悯。二是据接近文强的人说,他并不是怎么特别坏。不怎么坏,怎么如此堕落?制度使然也。公安独大缺乏制约的制度产生了文强这样的悲剧,如果有一个强有力的外在制度约束,使文强想变坏而不能,相信文强今天还活在世上。三是人已经死了,生命可贵,死值得怜悯,为人死而欢呼,不厚道。说到这里,就有个中国文化的“胎里毛病”:幸灾乐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生活中处处受压迫而不敢言,也不敢怒,好不容易看到一个比他还要倒霉的人或事,当高兴一下,泄泄心中的愤懑。
第二,文强当不当死?这得看以什么为标准。
从法律标准来看,文强当死。这是建立在相信法庭确认的证据的基础之上的。中国的贪污是有死刑的,文强属贪污数量“特别巨大”,可以判死刑。
若以对小偷的处罚来对照,文强当死一百次。因为到今天为止,中国的盗窃罪是有死刑的(264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在贪污受贿罪与盗窃罪中的标准有天壤之别。许多地方的贪污受贿罪的起点就够得上盗窃罪的“数额巨大”了。因此,如果文强盗窃金库,他够死一百次。法律对文强类已经是很宽容了。文强触犯如此照顾他的法律,当死而无怨。
从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来看,文强不当死。因为在废除死刑成为世界潮流的今天,谋财罪判死刑明显残忍。
从联合国规定的死刑犯的特别证据要求来看,文强不当死。因为文强案的证据没有达到联合国规定的死刑案的特别证据标准。
从“慎杀”的刑事政策来说,文强不当死,这是说“死不当时”,死得早了些。听说印度死刑犯在临死前只要说“冤枉”就要停止执行,我国宋代早就有“翻异”制度,犯人临刑时喊冤,必须停止执行,再行审理,如此者可以三次。这不知道是不是受到印度文化的影响,因为宋代的佛教影响很大。如果不是与政治性的打黑运动挂钩,相信文强今天肯定会活着。文强之所以“速死”,是因为某些人需要以他的死证明自己的功绩。不要小看文强“早死”现象。因为人必有一死,起码在当下是如此。因此,人是在时间中活着的,置人早死与杀人的区别只是时间上的长短而已,也是一种大罪。比如,某人当死,按照程序他在8月1日死,结果为了某种需要叫他7月1日死,以庆祝一个东西(这在文革中是常见的,每到重大节日都得批量枪毙,以壮节日声威),这就剥夺了某人一个月的生命权。
从“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正义原则来看,文强“可能不当死”。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中国的法官根本没有“同罪同罚”的公平观念,审判以民意为标准,以政治要求为转移,以“社会效果”宗旨,甚至死刑也可以调解(当然不这样说),更多的是以“影子权力”的偏好为导向,因此“同罪不同罚”比比皆是。如此则在中国无法从先例中找到一个标准来衡量文强当不当死。可以找到比文强搂钱还要少的贪官早丧了命,也不乏搂钱是文强几倍的主今天还活着。别的我不知道,苏州市姜副市长一笔就是上亿,这样的大手笔,事发已经七八年了,今天还活得好好的。
不过,文强也不要太过抱怨,你已经从这个制度中获利了。如果在美国或者北欧、甚至在非洲的什么地方,你一个小小的公安局副局长,在短期内能搂到这么多钱么?做梦吧!好事不能让你全包了。既然你选择了在一个容易贪污受贿的制度中获利,你就得承担高风险。中国的这个风险你是知道的——根本的不在于你贪污多少,而在于你的运气,运气不佳,你怨谁?你的“自由意志”不是处置了无数比你还要怨的人么?你还没有死的时候不是已经有一个叫彭治民的“打你英雄”也进了局子么?说不准国庆时他会来登门拜访呢!世事无常,好自为之吧!各位贪官或者想做贪官的人!

有谁能辨认“标语楼”是老百姓住宅还是别的什么地方?